*章 總則
*條 為規范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 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進 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 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商務部委托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 監督、檢查、管理和指導全國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 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進口許可證是指《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可以是紙質證書, 也可以是電子證書,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進口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許可證的申請主要采用網上申請,也可書面申請。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網上申請的方式申請進口許可證的,需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免費領取電子認證證 書和電子鑰匙,使用電子鑰匙登錄進口許可證發證系統辦理申請。
第六條 經營者提交的進口許可證申請,在發證機構初核前可申請撤回。
第七條 經營者申請進口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經營者公章(含進口許可證發證系統中綁定的經 營者電子印章)的《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見附 件 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簽發的進口批準文件(實行網上辦理的,無 需提交);
(三)進口合同;
(四)進口商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協議》;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網上申請的,通過上傳影像化材料等方式提交;書面申請的,申請時提交。
第八條 為核對經營者的經營范圍、企業性質等信息,發證 機構可要求經營者提交《營業執照》等有效證照。上述材料如有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發證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三章 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核驗
第十一條 發證機構對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應核驗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資格,自由貿易試驗區企 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經營者提交的進口批準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請表的相關內容與進口貨物管理及許可證管理的有 關規定、進口批準文件以及進口合同的內容是否相符,備注欄中 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章 進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十四條 發證機構應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之日起 3 個工 作日內簽發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較多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
第五章 進口許可證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條 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發證之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較長不得超過 3 個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較長不得超過次年 3 月 31 日。根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履行國際公約等管理需要,消耗臭氧層物質類進口許可證不得延期,不得跨年度 使用。
附件:1.《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2.《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
3.《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范
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1.進口商: 代碼 : | 3.進口許可證號(發證機構填寫): | ||||
2.收貨人: | 4.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年 月 日 | ||||
5.貿易方式: | 8.出口國(地區): | ||||
6.外匯來源: | 9.原產地國(地區): | ||||
7.報關口岸: | 10.商品用途: | ||||
11.商品名稱: 商品編碼: | |||||
12.規格、型號 | 13.單位 | 14.數 量 | 15.單價(幣 別) | 16.總值(幣 別) | 17.總值折美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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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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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備注:
申請單位蓋章 領證人姓名: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 20.發證機構初核: | ||||
復核: |
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監制
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
1.申請單位:
(蓋章) | 2.原許可證編號: | ||||
3.商品名稱: | 商 品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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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 改 項 目 與 內 容 | 項 目 | 更 改 前 | 更 改 后 | ||
第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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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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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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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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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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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更 改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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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意 見 |
| 交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 |||
領證人單位: | |||||
領證人姓名:聯 系 電 話: | |||||
* 接 辦 人:
簽 章: 年 月 日 |
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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