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該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公告第三條第二點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下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新公告對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中較常用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包裝提出了怎樣的檢驗要求。
01 法律法規依據
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3.4章節中明確了有限數量的危險貨物,按**包裝,符合該章規定,除所列的7種情形外(其中沒有4.1.1.3 相關包裝檢測的試驗要求),不適用本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
為此,企業以海運方式出口危險化學品時如果使用有限數量包裝則不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02 有限數量包裝規定
危險貨物采用有限數量包裝直觀地說就是運輸某一危險貨物時,在采用包裝方面,用許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然后將這些小包件置于一結實的外包裝內,并在外包裝內添加吸收劑材料,降低潛在危害或危險性,如下圖所示:
內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件不再需要顯示所裝貨物的易燃、腐蝕性、氧化性等運輸標簽、海洋污染物標記、正確運輸名稱和聯合國編號,但需顯示下圖中的有限數量包件標記。如圖:
有限數量包件標記的上下部分和邊線應為黑色,中間區域為白色或適當反差色,標記的較小尺寸:100mm*100mm,菱形邊的較小寬度:2mm;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縮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標記仍應清晰可見。
包件重量
例如,近期比較常見的酒精噴霧劑,聯合國編號1170,適用于III類包裝的有限數量是5L。也就是說每個小包裝的較大容積不能超過5L。如果小包裝是易碎或者易破的,例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內包裝,則需要放在符合一定要求的中間包裝內,再放入外包裝。包裝件的總毛重不應超過20千克。如果內包裝不是易碎或者易破的,則無需使用中間包裝,包裝件的總毛重不應超過30千克。
注意!有限數量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危險貨物。
03 有限數量包裝檢驗內容
海關對以有限數量方式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3.4章以及《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2-2012)、《出口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包裝檢驗規程》(SN/T 4149-2015)等要求進行檢驗。
04 申報注意事項
1. “包裝類別”怎么填?使用有限數量包裝的,可以選擇“無”。
2. “包裝UN標記”怎么填?使用有限數量包裝的,可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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